徐汇区世界小学市内开展公务活动交通费的使用细则
(试行)
为落实《关于本区区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市内开展公务活动交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徐教(2018)38号关于徐汇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市内开展公务活动交通费的使用细则》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精神,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世界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二、保障原则
按照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总要求,根据《通知》,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方式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行。公务出行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三、开支范围和标准
(一)到郊区开展公务活动
本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郊区开展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参照区财政局《关于转发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差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徐财行〔2016〕13号)执行。郊区是指浦东新区(中环线以外)、宝山区、嘉定区、松江区、闵行区、青浦区、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区。
(二)在中心城区开展公务活动
本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本市郊区以外的区域开展公务活动的,所发生的公务交通费用据实凭发票报销,本单位每年的报销总量不得突破限额标准。
事业人员人均标准暂定为500元/年,学校按此标准以及本单位编制数实施总量控制。
四、资金安排渠道、列支科目及报销管理
1、公务交通费在本单位的公用经费综合定额内列支,在中心城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在“其他交通费用”科目中核算;到郊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在“差旅费”科目中核算。
2、公务交通费以转账至教师个人银行卡方式报销结算,不得发放现金。
3、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当月完成报销)。到郊区开展公务活动的经费报销,按《关于转发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差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徐财行〔2016〕13号)执行。在中心城区开展公务活动的经费报销,应当提供公务活动报销凭证、参加公务活动的相关通知、车票等凭据。
五、实施要求
1、外出参加教研、交流等各类活动,活动后由负责人统一填写报销凭证并附相关活动通知,实报实销公共交通费用。自驾车(带组员)的教师可实报实销停车费,原则上一次不超过30元。
2、由学校安排到较远或交通不便地区参加教育教学等相关研讨、学习、参观、交流等活动的,由校长室负责审批、决定出行方式。活动后由负责老师(或参与人员)填写报销凭证并附相关活动通知,实报实销交通费用。
3、由学校安排的重大外出交流展示活动,必要时可由学校统一租车。
4、未列入其中的特殊情况,需经学校校务会讨论决定报销类别和金额。
六、管理要求
1、明确报销流程:填写报销凭证—— 递交凭证和活动通知——校长室审核——财务室月底前完成结算入卡
2、定期在单位内部公示公务交通费报销情况。
3、严禁定期定额发放给个人;经费执行不得违反八项规定有关精神,严禁交通卡等任何形式的充值、预付报销;严禁长租车、长包车等变相违规报销;经费报销凭据必须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4、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世界小学公务活动交通费报销凭证
活动时间及地点 | 活动内容 | 人员 | 交通工具 | 金额 | 备注 |
总计 |
活动负责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