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世界小学教师申诉制度
第一条 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5年深入推进本市中小学校依法治校相关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法[2015]年12号)精神和徐汇区教育局的相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保障教师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监督学校及各个处室、年级依法行使职权,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上海世界小学全体教职员工。
第三条 学校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专门受理本校教师的申诉。
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工会主席、学校党支部纪检委员、教师代表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
申诉委员会主任: 乐晔飞
申诉委员会委员: 郭泓、瞿卫芬、陈芳、邵益、孙玉锋(法律顾问)
第四条 教师(以下称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在职称评聘、学习培训、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二)对学校及其各处室、年级做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应当享受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第五条 下列情况,学校不能受理教师申诉:
(一)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的教师的职责和义务,以及学校经由教代会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和文件。
(二)认为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认为没有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四)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是学校行为,而是其他教师、学生、社会人员等。
(五)已经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在申诉处理期内或已由申诉受理部门做出处理的。
第六条 申诉方法和步骤
(一)填写申诉申请表。申诉申请表应写明以下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
2、申诉请求内容;
3、事实与理由;
4、提出申诉的时间;
5、附相关证据材料。
(二)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
(三)申诉处理
1.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受理,则书面通知申诉人;如果不受理,则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当从决定受理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当事人。
3.申诉人对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的不受理决定、处理决定书、书面回复等不服者,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符合法院受理范围的,也可以依法通过诉讼方式处理。
第七条 申诉处理决定之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接受和撤回申诉都要作好记录。
第八条 申诉人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受理申诉处理决定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九条 申诉人应当依法据实提出申诉,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材料,不得制造假证诬陷他人。
第十条 申诉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查明事实,并建议学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的,应当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申诉人向学校提出申诉,应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学校及其处室、年级对其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提出。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教师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申诉人的申诉,对申诉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经查证,对确实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给予澄清和纠正,给教师造成的损失要及时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诉的人员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与申诉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申诉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诉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回避决定由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诉的人员,对申诉人依法提出的申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故意拖延推诿,在规定期限内不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的,由学校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学校校务会。
附:上海世界小学教师申诉申请表
以下由申诉人填写 | |||||||
申诉人姓名 | 申诉人所在组室 | ||||||
申诉请求 | |||||||
事实与理由 | |||||||
(可附页,可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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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日期 | 申诉人签名 | ||||||
以下由“教师申诉委员会”填写 | |||||||
审查情况 |
日期: | ||||||
处理意见 |
组长签名: 日期: | ||||||
申诉人确认签名 |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