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小学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学生及教职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现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全体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章 安全事故种类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安全事故”。
1.组织教学活动(文化课、活动课),因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
2.超出教学规定的范围组织学生进行各类活动导致事故发生的;
3.未经学校审批同意擅自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导致事故发生的;
4.组织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教学活动导致事故发生的;
5.已知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异常心理状态或特殊疾病,因未予以必要照顾导致事故发生的;
6.护导期间,护导教师发现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因未予以必要的告诫或者制止导致事故发生的;
7.午餐期间,分饭教师发现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因未予以必要的告诫或制止导致事故发生的;
8.明知或发现学生有擅自离校情况,因未及时予以制止导致事故发生的;
9.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侮辱、殴打、体罚学生导致事故发生的;
10.发现学生有突发疾病,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
11.因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文具或其他物品不符合相关的卫生、安全标准导致事故发生的;
12.因学校建筑或内部设施设置存在安全隐患(如电线短路导致起火等)导致事故发生的;
13.因未按照要求定期对消防器材、水电设备等进行检查或检查发现问题后未及时作出整改导致事故发生的;
14.其他导致事故发生需要追究的事项。
第四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照四个“第一时间”原则(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送医;第一时间联系家长;第一时间上门慰问)立即组织、开展救助工作,任何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不得相互推诿,必须将师生人身及财产损失降至最低,并在事故发生后8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书面报至校长室。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党支部书记任组长;分管校长、分管教导、总务主任、大队辅导员、工会主席为组员的安全领导小组,专项负责安全事故的处理及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管理责任人责任的追究。
第三章 安全责任划分
第六条 任课教师作为授课期间班级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该期间班级安全工作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条 班主任作为本班级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班级班风、学风建设承担主要责任;副班主任在班主任离校期间全面负责班级安全工作并承担上述责任。
第八条 分管教导协助校长分管学校安全日常工作,落实安全管理人员等事宜。
第九条 总务主任定期召开安全工作小组会议,制定实施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检查学校安全制度及安全岗位职责实际履行情况。
第十条 工会主席履行教代会职责,定期听取学校安全工作汇报并对提出建设性意见,同时组织全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学习相关法律规定及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第十一条 校长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整体安全承担领导责任,党支部书记作为共同责任人承担上述领导责任;分管校长在校长、党支部书记离校期间全面负责校园安全保卫工作,承担上述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以下人员须对本办法第三条第(一)至(五)项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直接责任:任课教师
管理责任:分管教导
第十三条 以下人员须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六)项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直接责任:护导教师
管理责任:总护导
第十四条 以下人员须对本办法第三条第(七)项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直接责任:分饭教师
管理责任:总务主任
第十五条 以下人员须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八)项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直接责任:任课教师、门卫
管理责任:分管教导、总务主任
第十六条 以下人员须对本办法第三条第(九)项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直接责任:实际实施人
管理责任:分管教导
第十七条 以下人员须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十)项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直接责任:任课老师
管理责任:分管教导
第十八条 以下人员须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十一)项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直接责任:实际实施人
管理责任:卫生保健老师 总务主任
第十九条 以下人员须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十二)至(十三)项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直接责任:总务主任
管理责任:校长、党支部书记
第四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由安全领导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制作调查报告,在调查报告中明确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损失赔偿及其他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职能部门,组成联合调查小组对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后,相关责任人应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以避免事故损失扩大;相关责任人未按规定上报,或有瞒报、谎报、迟报等情况的,一经发现加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校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损失的,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岗位职责分工与本办法有差异的,另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落实职责范围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