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十条规定
1、严禁参与经商、办企业;不准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非法利益。
2、严禁本人及其近亲属在本系统(本县区、本学校)承包经营学校食堂、小卖部,推销教学教辅材料、学生食品、药品等,谋取私利。
3、严禁收受礼金和贵重礼品,不准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和宴请。
4、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收受商业贿赂。
5、严禁超标购买、配备和更换小汽车。
6、严禁私设“小金库”,滥发奖金、补贴、实物等;严禁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任何费用;严禁到关系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7、禁止以开会、考察、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不准接受下属单位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不准用公车外出旅游。
8、严禁领导干部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决定工程项目、教师职称评定、干部选拔推荐、评先选优等事宜,从中谋取私利。
9、严禁借乔迁新居、婚丧嫁娶、工作调动、职务升迁等机会巧立名目敛取钱财。
10、严禁借招生、转学等事宜,干扰秩序,徇私舞弊,索取、收受他人钱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