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世界小学

世界小学学校校章
作者(来源):世界小学    发布时间:2012-10-16

上海世界小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实行依法治校,使学校管理纳入法制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小学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是公办全日制完全小学,学制五年,属徐汇区教育局领导。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  学校教育要坚持三个面向即: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培养有道德、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人才,学校必须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把学校办成“规范加特色”的小学。

第五条        学校的培养目标是:

培养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良好的意识、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

从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生存、学会创造四个方面,培养学生终身发展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引导学生从小养成正确使用祖国语言文字的能力,努力把学生培养成语言文明、勤于思考、善于合作、乐于实践,健康快乐,个性凸显的少年儿童。

第六条        学校的校训是:切切实实地学习,认认真真地工作,快快乐乐地生活。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是:

以“有序、激活、创新”为治校的方略,倡导以人为本、质量为魂、和谐发展的办学理念;以教育法规为依托,以教育科研为先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自主发展为目的;奋发图强,开拓进取;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实现学校教育教学的再次腾飞。

 

第二章  学校管理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工作。

1.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制定德育规划,以“五爱”教育为主线,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品德教育,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

2.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开设课程,贯彻课改精神,遵循教学规律,推进教学改革,总结、推广教育科研成果。

3.领导和组织教育科研活动,总结、推广教育科研成果。

4.领导和组织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教育、安全教育以及法制教育,领导和组织课外科技、文体等兴趣小组和社会实践活动。

5.领导和组织总务工作。关心学生和教职工的生活,建设和维护校园环境,严格管理校产和财务,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和老师福利。

6.规范资料管理,组织档案建设。

7.领导和组织制定学校各种规章制度,完善学校管理。

第九条  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校长依靠学校党支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以及其它组织在学校中的作用,形成合力加强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

第十条  建立党支部领导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代会按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主要包括:

1.讨论、审议学校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建议。

2.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有关的规章制度评选项先进方案要和福利制度。

第十一条  校长可以根据工作和培养干部的需要经校务行政会讨论通过后有权聘请校长助理和顾问。

第十二条  学校行政实行层次管理。

1.学校校长室属于决策层,校长室下面设教导处、总务处、大队部组成执行机构,协助校长做好有关工作。

2.学校设教研组、备课组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它各项工作应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教导处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教导处每学期应根据学校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辅导教研组开展工作,督促、检查、考核各科老师的工作;对全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监控。

第十五条  学校采用上海市中小学课程和教材改革委员会编写的新教材,按照课程计划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充分发挥必修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培养学生成为“会运动、懂礼仪、善学习、能合作、惹人爱”的新一代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要将德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在校长负责,全员参与,老师、家长配合下,由德育教导具体安排,将德育渗透于学科教学班级活动,校外活动中,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的原则,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制,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十七条  学校每班设班主任,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班主任要同各科任课老师加强联系,并定期进行家访,协调配合对学生进行教育。

班主任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操行表现,在“学生评价手册”上写出评语,以鼓励进步为主,并指出努力方向。

班主任必须根据学校的要求,分年级到社区、街道、教育基地等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八条  各科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要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第十九条  加强教学常规管理,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校历安排工作,不得随意停课,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至多不超过六小时,不准利用课余或节假如为学习班集体补课,按照学校制定的《教学流程管理要求》,认真抓好备、教、批、辅各教学环节的管理,组织好教学工作的检查、评估活动。

第二十条  健全教研组织,保证教研活动的正常开展,教研组活动均列入课表,加强专题研究,不断提高科研水平。

第二十一条  要严格执行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保证学生课业负担适量,不得擅自使用各类学习辅导材料。课后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三年级每日课外作业量不超过三十分钟,四年级不超过五十分钟,五年级不超过一小时。

第二十二条  建立全面评估教育教学质量的标准,不以考试、成绩排名次、不以考分作衡量教学质量,评定老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重视科技、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工作,认真上好体育、美育、劳技课,积极开展以田径为特色的体育活动,举办田径运动会、科技节、艺术节、冬季踢跳比赛,结合日常生活,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四章  总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为国家财政拨款。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贯彻一费制,全面实行学生明白交费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合理节约的方针使用经费,搞好经费的预算决算,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经费使用审批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八条  加强学校校产管理,保证公物的管理与使用,健全实物的购买、验收、登记、保管使用制度,杜绝流失和浪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加强与餐饮公司的联系,配餐营养与保证卫生。

第三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各种教育设施,有计划地美化绿化、净化校园,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育人氛围。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上岗教师必须有中师以上学历,其它上岗职工必须培训获得上岗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的权利、福利待遇,但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学校行为规范的要求,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对学校工作有意见可向校长、支部、工会反映和建议,也可以直接向上级部门主管部门反映,学校任何一级部门都应虚心听取意见,不能阻挠教职工反映意见。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为老师继续教育创造条件,积极安排教师高一层学历学习。教师进修应根据学校的工作的需要,以在职为主、自学为主、所教学科为主。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教育科研。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全体工作人员都必须关心爱护学生,严禁体罚、变相体罚,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必须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组织学生参加劳动、郊游、集会等均要妥善的预防措施,确保学生安全。

第三十七条  学校每学期对教职工行为规范、班主任工作、业务工作进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根据考评,学校每学年评选优秀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市教委下达的《关于本市普教系统中小学和其他事业单位聘用使用制的实施意见》以及徐汇区教育局的部署,对教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实行“三定”引进竞争,激励机制初选待聘、转岗、下岗制度,增强教职工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局对新生招生和小学毕业生全部升入初中的规定,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及学生成长手册。

第四十条  学校采取班级授课制,严禁划分好差班,教学班学额不超过36人。

第四十一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义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并自觉接受学校的常规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保护和教育,加强对学生卫生、健康安全管理,注意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护能力。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每学年评选优秀学生。

第四十四条  学校坚持用发展的观点,综合全面地评价学生,努力使全体小学生都合格进入中学。

第七章  学校、社会、家庭

第四十五条  学校同街道及附近机关团体建立社区教育组织,设立社会基地,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学校应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的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争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支持。

第四十七条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校长指导下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行政、教代会讨论、修改通过后试行。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有不一致的,一律以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不断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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