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本区中小学、幼儿园2008年春季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九年一贯制学校: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8年春季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免费教课书的实施方案》及《关于重申本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及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就2008年春季教育收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类收费标准
(一)高中学费(每生每学期):
各校按原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择校费(每生一次性)
一般高中:4600元;
区重点高中:12800元;
高级寄宿制高中:28000元。
(三)民办学校学费(每生每学期):
按原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生收取学费及学杂费。
(四)住宿费(每生每学期):
各校按原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凡学生宿舍配有空调设施的,每生每学期加收200元;提供热水洗澡条件的每生每学期加收40元。
(五)外省市学生借读费(每生每学期):
小学:500元(全国统编教材班170元;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初中:800元(全国统编教材班250元);
高中:1500元。
收取借读费对象为:在本市借读的外省市户籍学生,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借读费:
1、持有上海市蓝印户口的学生;
2、持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子女;
3、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同住子女;
4、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学生。
(六)幼儿管理费、代办费:
各幼儿园按原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2008年2月按半月收取管理费;幼儿代办费每生每学期190元。
(七)代收费(每生每学期):
1、课外教育活动费(含全国统编教材班):
小学:100元(其中报刊订阅不得超过50元);
初中:100元(其中报刊订阅不得超过60元);
高中:160元。
2、高中:课本和作业本费220元。
3、高中:卫生保健费20元。
4、课间食190元(牛奶125元,点心65元)。
5、校服:
小学一年级156元(短袖T恤、长袖衬衫各2件,短裤、短裙、长裤各一条);
小学四年级168元(短袖T恤、长袖衬衫各2件,短裤、短裙、长裤各一条);
初中预备班192元(短袖T恤、长袖衬衫各2件,长裤2条)。
6、全国统编教材班学生保险费20元。
7、本市中小学生、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生60元(具体办法详见沪府发[2007]44号文件)。
二、收费管理办法
(一)学费、择校费、住宿费和外省市学生借读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高中课本和作业本费、卫生保健费,在学期结束时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提供结算清单,多退少不补收;
(三)按规定收取的代办代收性收费,须按照学生自愿原则,按照规范程序操作。课外教育活动、课间食、校服、保险,须征求家长委员会意见,学校向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备案,并按照备案收费标准收费,同时须征求每一位学生家长意愿;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分别独立核算,学期结束时学校向学生家长提供结算清单,多退少不补收。
三、其他
(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一费制”收费全部取消;
(二)义务教育阶段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市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均免交课外教育活动费;
(三)义务教育阶段的外省市借读生、民办学校学生,均免交课本和作业本费。免除“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后,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书簿费。
(四)外国学生收费标准仍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公办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收费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8号)执行;
(五)各中小学、幼儿园要严格按照收费管理的要求,加强教育收费政策的宣传,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规范教育收费的操作程序,巩固教育政风行风建设成果。
二00八年二月十三日